勞動契約當事人,一方為雇主,另一方則為勞工。擔任雇主者,對於勞工負有勞動報酬給付之義務、保護照顧義務(如職業安全衛生、職業災害補償、性騷擾防治等義務)及社會保險參加義務(即勞工保險、就業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提撥)。而身為勞工...
勞動契約係規範勞工與雇主間權利義務之契約之私法上之契約,勞動契約係由勞動者與雇主以相對立之意思合致而成立之契約。雙方意思表示一致,契約始告成立,而毋庸經過特別的儀式或以書面約定。是以,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。 至勞基法施行細...
按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,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。易言之,僱用人與受僱人彼此間為屬僱傭關係,僱用人即一般泛稱之「雇主」。然按勞動基準法(下稱勞基法)第2條第2款規定,「雇主...
年資,在勞基法上,具有決定給付地位之內涵,決定某些權利獲得之資格或數量,勞基法對於年資衍生權益之規範,出現於勞基法第 17 條、第 38 條及第 55條。其中第 17 條第 1 款規定,「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,每...
傳統上,雇主既對於勞工加以僱用,當然親自對於勞工行使指揮監督權,因此勞動契約常具有高度之屬人性質,雇主非經勞工同意,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,勞工非經雇主同意,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。 尤其,...
勞動契約性質上為長期、持續性之勞務給付契約,以勞工之立場而論,莫不希望勞動契約具有穩固性及自由性,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令勞工離職,勞工可以自由離職,而以雇主立場而論,雇主基於經營及人事管理考量,若無令勞工離職之權限,將無...
勞動基準法(以下稱「勞基法」)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,保障勞工權益,加強勞雇關係之基準法(勞基法第1條),因之,該法之適用範圍為何,攸關勞工之利益保護。基本法律可以由「地」、「時」及「對象」之適用範圍加以論述其適用範圍,...
勞動基準法(以下稱「勞基法」)於民國73年7月30日制定公布,後經歷次修改,最近修正104年2月4日,惟法律對於施行或修正前已有勞動契約關係有何影響?此涉及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中有關於時間適用範圍問題,一般法律原則,法律自...
各行業適用勞動基準法時間 勞動基準法原則上應及於所有勞雇關係,然而基於國家政策因素,對於特定行業暫時不適用本法之規定,因之,我國勞動基準法(以下稱「勞基法」)第3條規定:「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:...
試用期間乃雇主對於勞工是否適於職務所為之評定考核,作為正式締結勞動契約前試用之約定,而此一約定屬於存續期間較短之定期性、實驗性之約定。雖勞資雙方均有自由締約權,而雇主基於用人自由,自可以加以選擇合用之勞工。 &nb...